江苏省南通市2013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12月8至10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2〕1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见附件一)精神,现将南通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1.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全日制学习)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全日制学习)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未转户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见附件二)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中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外省有关科目二的免考规定不适用于我省。
二、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通大中专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三、职责权限
1.南通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2.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四、工作安排
1.政策咨询。2012年11月30日前,市、县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本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地点、考试、认定流程、政策咨询电话等。2012年12月3日—7日集中面向社会开展政策咨询活动。各地咨询地点和电话见《南通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咨询指南》(附件三)。
2.教育学、心理学报名与考试。2012年12月8日—10日,南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面向市区考生开展考试报名工作,各县(市、区)自考办(招生办)面向当地考生开展考试报名工作。2013年2月23日,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0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3.网上报名。2013年3月21日—31日,申请人员网上申报。申请人员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http://www.jste.org.cn或http://www.jste.net.cn)或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4.报名确认、体格检查、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将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网上公布。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信息在南通教育网(http://www.ntjy.net)公布;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信息由县(市、区)教育局公布。逾期不参加者视作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5.认定教师资格。2013年6月1日前,市、县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公示认定结论。
6.发放教师资格证书。2013年6月21日前,市、县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请申请人及时关注南通教育网及各市(县、区)教育局网公告。
五、收费标准
教育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体检费、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收取。
六、违规处理
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宣传并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条件和程序,精心安排,规范操作,保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一: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免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一)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指定学段的师范类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2.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 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
4.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二)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工作,由各地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具体考试工作由江苏省教育考试 院统一组织。
(三)申请人可在我省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补修和全省统一考试。
(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全省统考成绩合格证三年内有效,以合格证发放时间为准。
(五)在外省取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考试合格证,不作为申请我省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关于教育类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
(一)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等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专业研究方向相同。教育管理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本科所学的专业相同相近。学前教育或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三)其他教育硕士毕业生均不得按照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关于学科、学段确定
(一)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
(二)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课程目录详见附件2),并取得合格证书。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三)已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如无对应师范类学历,均需参加相应学段的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补修及全省统一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本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四、关于学历鉴定
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是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五、关于思想品德要求
(一)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二)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
(三)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关于普通话证书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省语委办公室)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全国通用。
七、关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由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如果部分非主干学科报名人数少于3 人,不便单独组织测试,报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试。
八、关于体检事宜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统一组织申请人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严格审查体检结论,严把体检关。
(二)申请教师资格体检,不再检测乙肝项目,不得询问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也不需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
(三)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统一采用新的体检表。体检时,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等检查项目(后两项妇科检查时,不采取侵入性检查)。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需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附件二: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
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在部分省份举行。为保证考试试点工作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效衔接,经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现就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通知如下: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其他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省份 申请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可以直接参加面试;对于笔试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免试政策及加试科目由各省份据实自定。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2年8月28日
附件三:南通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咨询指南
南通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咨询指南
申报对象
认定机构
咨询单位或地点
咨询电话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者,户籍所在地为南通市
南通市教育局
政策咨询:南通市教育局行政服务处(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中心)
59000859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南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报名地点:南通市段家坝路91号崇川区教体局自考办)
85797087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者,户籍所在地为该县(市、区)
海门市教育局
政策咨询:海门市教育局人事科(海门镇嘉陵江路399号)
68066086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海门市教育局招生办
68066188
启东市教育局
政策咨询:启东市教育局人事科(教育大厦706办公室)
83102618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启东市教育局招生办(教育大厦304办公室)
83119093
海安县教育局
政策咨询:海安县教育局人事科(海安镇宁海南路24号)
88916384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海安县教育局招生办
88910315
如东县教育局
政策咨询:如东县教育局人事科(如东县掘港镇幸福路18号)
84512932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如东县教育局招生办
84512928
如皋市教育局
政策咨询:如皋市教育局人事科(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
87623019
87289251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如皋市教育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87623061
通州区教育局
政策咨询:通州区教育局人事科
86511275
86541308
教育学、心理学和自学考试:通州区招生办
86117616
崇川区教体局
政策咨询:崇川区教体局人事科(南通市段家坝路91号)
85797090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崇川区教体局自考办(南通市段家坝路91号)
85797087
港闸区教育局
政策咨询:港闸区教育局办公室(南通市城港路58号)
85609818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崇川区教体局自考办(南通市段家坝路91号)
85797087
说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者在崇川区教体局人事科报名认定,南通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申请者在通州区区教育局人事科报名认定。
南通市教育局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