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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若干问题解答

2011年6月8日9分钟505 次阅读

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了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国家级合法的政府性基金”。其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是一项以政策导向为主,以经济手段为辅,促进并借助全社会力量来推动并实现残疾人就业、维权及社会保障的系统工程,对于提高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和生活条件,推动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义

为了加强征缴力度,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第40号公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委托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依托地税部门完善的征收管理网络及信息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力度,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安全高效。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珠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珠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缴费流程说明

1. 如果用人单位从未进行过税务登记,则需要带齐有关资料去当地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 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底前带齐有关资料到当地残联进行审核。2011年的年审工作可延长至7月31日。

3. 残联将审核后的应征数据传递到地税部门。

4. 用人单位根据应缴数额,在缴纳期限内保证本单位的银行扣税(费)账户上有足额资金,由地税机关扣缴、自行到银行转账或到地税征收服务厅缴纳。

5. 地税部门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据传回残联。

6. 地税部门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入国库。

备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从未办理过税务登记,则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已有税务登记的,则只需做第2、第4项就可完成申报缴费义务。

五、有关法律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七条: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一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5、《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

6、《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

7、《中共珠海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3号)。

七、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予以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100%据实加计扣除。

八、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国际惯例

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残疾人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目前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扶助残疾人的法律。以法律形式强制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文件、决议,如《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残疾人权利宣言》、《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国际行动纲领》、《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国际行动纲领》等。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比例雇佣残疾人,例如日本、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沙特、巴基斯坦、塞浦路斯、土耳其、巴林等国分别规定了1.5%至7%的比例。其中:荷兰依不同的行业规定不同的比例;德国《高度残疾人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业须按在册职工6%的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不按比例的要收残疾人就业弥补经费;日本《残疾人雇佣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需雇佣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1.9%,政府和公共机关2%。

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拓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环境,使残疾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用人单位的知名度、美誉度,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九、缴费咨询服务电话及网址 珠海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政策、事项的咨询、投诉。

珠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0756-8520838 8520833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0756-8580796 8580795

网址:http://www.zhcl.org.cn/

珠海市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征缴方面事项的咨询、投诉。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2366-2

网址:http://www.gdltax.gov.cn/portal/zh/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