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全力构建晋中市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主要包括下列人才: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具有较高水平的在职硕士研究生;
(三)省管高层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六)具有相当水平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七)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及重点工程急需的特殊人才;
(八)列入国家“ 211 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
(九)省内重点高校综合测评前五名的高层次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我市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六)到本市机关或企业的驻外机构工作。
第四条 对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分别享受下列优惠:
(一)以调入方式引进的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一)、(三)、(六)类人才,给予不低于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费;引进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二)、(四)、(五)、(七)类人才,给予不低于 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费。
(二)以聘用方式来我市工作并经人事部门批准与用人单位签定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给予 2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费。
(三)来我市承包、租赁企业的的确保承包、租赁者有充分的依法经营管理权。凡承包亏损企业,主要依靠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实现扭亏为盈的,自盈利之日起三年内 60% 以上的税后利润归承包者。
(四)来我市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的,凡主要利用其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突破合同规定的,除按合同获得报酬外,受益方还可以给对方一次奖励。
(五)鼓励留学人员和国内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新技术成果转化,经本级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经本级人事部门同意,可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获得 5 万元以上的科研启动费。
(六)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可以聘请担任各级政府顾问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无论哪种聘任均不占聘请单位领导职数,待遇由双方商定。
(七)以调入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住房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解决不了的,可申请居住人才公寓。
(八)凡引进优秀人才的配偶系在职职工的,可随调,由人事、劳动部门联系安置工作;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优先解决入学入托问题;成年子女,可随迁一名或一对一婚子女夫妇并安置就业。配偶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免交有关费用。
(九)引进的优秀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设岗职数限制,由人事部门下达专项指标。引进人才,按用人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管理,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
(十)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任职、领办科技项目或乡镇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用。
(十一)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有用人单位出资,每两年组织到外地疗养半个月;由同级人事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十二)经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优秀人才,本条(一)(二)款所列费用,财政开支单位由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财政定额补贴和非财政开支单位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鼓励毕业研究生和 列入国家“ 211 工程”高校的本科毕业生、省内重点高校综合测评成五名的高层本科毕业生来我市工作。
(一)上述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协议的,由用人单位为其报销 50% 以上的学费、单位确有困难的,可由本级人才发展专金给予补助。
(二)上述毕业生到国有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落实档案工资有困的,由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到非公有单位工作的,工资由双方商定,其人事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三)用人单位可与在校研究生和考入国家“ 211 工程”高校科学生签订毕业后到该单位工作的协议,工作期限至少 5 年,由该用人单位承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学生毕业后到该单位工作,工资由双方商定。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签订协议须经市或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
第六条 积极筹资创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每年要拨出不于上年度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 1% 注入人才发专项资金 ,同时积极鼓励国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人事部门要制定资金使用方法,并负责组实施,财政部门予以监督。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人才资源开发人才奖励、人才公寓、人才市场的建设等事业。
第七条 建立优秀人才公寓,供优秀人才暂时居住;获得硕士学位上的人才来我市定居工作的, 可由用人单位提供 100 平米左右的住房。在住房的用人单位退休的,该住房产权有个人所有。
第八条 建立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表彰、奖励,开展“科技进步奖”、“优秀人才”、“人民满意公仆”等评彰活动,设立“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奖” 和“重视人才奖”。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才,由市政府实施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成立优秀人才创业服务中心, 为优秀人才来我市创业承担办工商和税务登记、进出口业务代理提供商务办公、公用事业专利申请、律咨询、交通运输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帐户,确保他们退休时享受不低于全国同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凡引进的优秀人才以及毕业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在服期限内违约的,退还本规定中的补助费用;不能发挥作用的,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本市同类人才享受本办法第六条(三)、(四)、(五)、(十)、(十一)款和第十一条的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