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网上看到一则题为《用人单位拒付薪酬,大学生讨要5天试用期工资》的消息。消息的大致内容是,在今年暑假,抚顺的学生小赵在当地某计算机学校找了份助教的工作,试用期为5天,可一连几天,该学校都让小赵打扫卫生干些杂活。小赵有些不解,眼看5天的试用期就要到了,小赵十分着急,几次找到学校负责人进行理论,但都未果。等到第五天试用期满时,负责人找到小赵,告知他,经过试用,学校认为他不适合助教的工作,现予以辞退,并表示,试用期内是不付报酬的。
按照该学校的这一逻辑,试用期岂不成了白用期吗?相信这不仅是小赵的困惑,也是许多职场新人会面对的难题。事实上,试用期当然不是白用期。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经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新录用的劳动者,供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相互选择的,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该期限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期限,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老师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从四个方面对试用期进行了法律控制。
第一,总体上进行法律控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不论什么劳动合同,其确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数量上进行法律控制,规定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三,对试用期无效的法律控制,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对最低额进行法律控制,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限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说明正当的理由。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计算机学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辞退小赵应当具备具体正当的理由,一句不适合就将其打发,明显违法。其次,辞退小赵,却对小赵5天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分文未给,侵犯了劳动者小赵的合法权益。试用期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并不是白用期,企业经营者必须付给应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就抚顺而言,应聘者在试用期内的报酬,应不低于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以后的求职生涯中,如果我们遇到了类似情况,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权益保护,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公正的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以再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虽说现在是法治社会,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完善,但是,劳动者总归还是弱势群体,总是有一些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动者,特别是我们初进职场的新人,一定要学会并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事情不大,工资不多,便选择忍耐,更不能甘当新时代的“法盲”,而要敢于、善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