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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颁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yangyong2023年11月3日8分钟228 次阅读

  《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健全黑龙江省教育法规体系,填补黑龙江省教育督导地方立法空白,为推动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督导职能职责等内容,规定了督学管理,督导实施的基本要求、工作重点和工作程序,督导结果运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立足黑龙江省教育督导工作实际,聚焦督学队伍保障、督导结果运用等重点难点,对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将一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工作规范,健全工作机制,为持续提升我省教育督导水平提供法治遵循。

  突出教育督导政治定位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教育督导原则。要求学校加强党建和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提高思政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完善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强化督导职能,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督学队伍。将评估监测纳入督导范围,并明确了评估监测方式和评估监测事项。

  加强督学管理与保障

  《条例》明确督学任职条件,细化督学依法回避情形,对督学培训和考核奖惩作出规定。明确兼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权利,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兼职督学解决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等费用,将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作为其职级或者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

  明确教育督导工作规范

  《条例》对督导事项、督导形式和频次、督导职权、督导方式、督导程序和结果公开等作出相关规定,分类明确了不同教育阶段督导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将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双减”,加强校园安全和校舍安全,预防校园欺凌,保障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利,惩处在职教师违规收受礼金和有偿补课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教育问题纳入督导事项。

  强化督导结果运用

  《条例》将督导报告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明确教育督导问责主体、情形和方式,为教育督导“长牙齿”提供法治保障。

  下一步,黑龙江省教育厅将组织全省教育系统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督导工作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各级督学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专兼职督学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规范和具体要求,依法履行教育督导工作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有效贯彻落实。加强教育督导结果运用,适时开展督导问责,使《条例》成为实现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