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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李想2014年8月11日13分钟192 次阅读

  关于印发珠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各直属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配置,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的意见》(珠府〔2013〕68号),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指导意见(试行)》,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

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将纳入每年督学责任区专项检查,请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根据要求制定校长教师交流实施细则,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上一学年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情况。

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珠海市教育局

2014年7月31日

珠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的意见》(珠府〔2013〕68号),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配置,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提高人民满意度为宗旨,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全面优化区域内的师资配置,积极促进校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教育水平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城乡互动的原则,将调整交流与素质提升相结合、个人自愿与组织选派相结合,力争3到5年实现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实现区域内师资资源均衡化。

三、交流对象和条件

(一)交流对象为我市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的校级领导和教师,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校级领导(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下同),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9年及以上的必须交流;

2.专任教师(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满9年及以上的;

3.其他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申请交流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可暂不列入交流范围:

1.近9年已有1年及以上支教经历的;

2.从教以来累计支教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4.妊娠期、哺乳期的;

5.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不宜交流的。

四、交流范围和形式

(一)交流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交流,原则上在同一行政区(功能区)内的义务教育同类学校之间进行。重点推进优质学校与相对薄弱学校之间、城乡学校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交流,着重推进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交流,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自愿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交流。各行政区(功能区)每年交流人数占本区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二)交流形式

1.转任交流。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实际情况,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区域内校长、教师转任交流。交流人员人事关系应转入流入学校。若流入学校没有相应空岗,可暂不调动人事关系,但交流履职年限不少于3年。

2.个人申请交流。鼓励教师个人申请交流,教师申请到相对薄弱学校任教的,不受交流条件限制。按管理权限,经学校和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3.组织选派交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派教师进行区域内或跨区域交流。

4.实行岗位竞聘交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要和岗位空余情况,确定部分中、高级岗位,统一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岗位竞聘。教师竞聘交流上岗后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5.开展校际对口支援活动。把校际之间的师资交流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支援学校通过“送课”、师徒结对和校本教研等形式与受援学校开展师资交流活动,努力提高受援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结对学校每学年互派中层及以上干部和专任教师各不少于1人,完成至少1年的全职跨校交流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学校积极开展学校联盟、教育集团探索,创新校长教师交流形式。

五、相关规定

(一)同一所学校党政班子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加强合并学校(项目学校)各校区之间的教师交流力度,每年交流的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发挥骨干教师(包括: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各级名教师、名班主任、骨干教师,下同)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骨干教师参与转任交流,每年各区骨干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本区骨干教师总数的5%(按比例不足1人的,每年确保不少于1人)。

(三)从2016年9月1日起,校级领导干部提拔,须有1年以上的交流或支教经历;教师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岗位聘任时,须有1年以上的交流或支教经历;参照省、市强师工程要求,积极推进城区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有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

(四)对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校的交流教师,流入学校要认真做好其在交流期间各项工作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至流出学校。

(五)中层干部交流后原则上仍担任中层干部,所任岗位由流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聘任。

(六)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严格控制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骨干教师调入城区学校,实行总量控制。

(七)对积极参加交流,并在交流期间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在培训、评先评优、岗位聘任、干部提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无特殊原因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态度恶劣,影响较坏的人员,应停止安排其工作,年度考核降级处理,直至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各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教师交流工作的舆论氛围。鼓励广大教师把参与教师交流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积极的姿态参与交流活动。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要结合本区域义务教育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激励机制,精心组织,引导教师交流。2014年开始试点,2015年全面展开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三)严明纪律,规范实施。各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交流工作纪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做好公示、登记备案工作,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加强目标管理,确保教师交流取得成效。

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校长(园长)教师交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