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深化教育督导制度改革,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沂源县在全县中小学全面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要求,沂源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每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聘任新一届督学36人,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结合督导责任区建设开展工作,根据行政区划和学校分布,将全县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划分为6个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分为2个工作组。责任区督学由县教体局、局属学校、民办学校、镇(街道)教体办相关人员组成,县教体局确立一名领导班子作为各督导责任区第一责任人,每个工作组选派3-4名督学协助工作;镇(街道)教体办主任、局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校长对本责任区负责,做好本辖区教育体育工作。
责任督学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领导报告工作情况。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督导结束后,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督导整改通知书。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