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试点校长教师异校交流
与职称评定、绩效分配挂钩
近日,重庆市出台文件指出,从2013年起试点全市各级中小学校级领导干部和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干部和教师在城区和农村学校之间、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交流,领导干部交流时间5年以上,教师3年以上。
重庆市教委主任周旭介绍,领导干部在同一学校任职10年以上、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9年以上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交流教师的考核结果与学校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与校级领导的提拔、续聘、绩效考核挂钩,与教师职称评定、绩效分配挂钩。对校长、教师交流期间的工作,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时确定为“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