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昨日公布,该办法将从下月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当为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提供至少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当按学生学期或者学年选修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不具备按学分计收学费的,可以按学年学费收费,并逐步实现按学分计收学费。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取。此外,应当为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提供至少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教学。
办法还规定,向就读本科双学位、第二学位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得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向就读本科、专科第二专业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得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的二分之一;向自愿选修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按照不超过选修课随读班级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按照要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校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但不得向学生补收在原专业就读期间原专业与转入专业的学费差额。学生因转专业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收费。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开除等原因终止学业的,按未完成的学时对应的学分收费标准计算,退还已缴纳的学费。学生因病或参军等原因休学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入学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完)(韩海阔 李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