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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南

云南:政府公益性岗位 按总数10%安排残疾人就业

石头2014年5月31日3分钟683 次阅读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29日就《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草案)》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公告称,单位和个人可在6月25日以前提出意见。

  草案共19条,其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规定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其他重度残疾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优先依法核发相关证照,并依法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对残疾人经营的摊位费、租赁费给予减免,水、电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

  各级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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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枫(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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