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快的上班是每个职场人所希望的,但是在各个国家内,同样是职场,但是平等关系却不尽相同。
比利时一家公司15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荷兰工作场所的人际关系明显好于邻国法国和比利时,上下级之间相对平等,同事相处融洽。
比利时ZebraZone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去年年底对法国、比利时和荷兰的工作场所人际关系进行了比较调查。结果显示,97%的荷兰雇员上班时心情愉快,而在法国和比利时,这样的雇员只有71%和61%.
平等的工作关系和良好的工作氛围是荷兰人工作环境和谐的最主要因素。调查显示,约八成荷兰人习惯于团队工作,大多数人认为其所在单位的同事团结互助,上下级之间比较平等;而在法国和比利时,分别只有七成和五成的人以团队方式工作,他们对自己同事和老板的评价也比较低,缺乏信任。
相互欺压、歧视、人身攻击现象的多寡是评价同事间关系好坏的直接指标。在法国,超过10%的受访者表示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曾受到别人欺压,5%的人表示曾遭到歧视;在比利时,这两项比例分别为10%和9%;而在荷兰,工作时受欺负和歧视的人比例仅为1.5%和2.1%.此外,上述三国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事件的比例基本相同:1.3%的女性和0.5%的男性声称去年曾遭到此类骚扰。
歧视,会使人加倍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容易培育被歧视者的对他人甚至对整个社会的仇视。劳动关系中的歧视,不仅引发劳动关系的不安定,甚至影响社会安全。所以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重视劳动关系中的反歧视问题。如美国某航空公司劳动者募集时的体重限制被诉年龄歧视,结果被法院以公民权法第七篇为据判为违法。日本不仅在宪法宣言反歧视(第14条),而且劳动基准法也禁止以国籍、信仰、社会身分为理由对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差别对待(3条)。
劳动关系中的反歧视,一般以宪法和劳动法律中的平等原则为依据,反对以国籍、信仰、社会身份、性别、年龄等为理由的,对劳动者的歧视性待遇。
我国受长期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影响(封建社会以歧视为基本秩序),至今依然忽视平等原则。宪法中只有零散的几个平等宣言,即民族平等(4条)、法律平等(33条)男女平等(48条),而没有把这些原则集中起来形成反歧视原理。劳动法中也只有对平等就业权的规定,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3条)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13条)。
与宣言(纲领性)规定的宪法相比,作为实体法的劳动法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判断和法律解释的依据)。但劳动法对3条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并没有解释,致使此条文被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架空。